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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首份“继续执行责任保险”保单在嘉善签出

  日前,被执行人嘉善某家居公司与保险公司正式签署“继续执行责任保险”,标志着嘉兴市首份“继续执行责任保险”保单在嘉善诞生。被执行人投保“继续执行责任保险”后,保险公司将向法院出具《继续执行责任保险保函》,依据该保函,法院可以不中止执行,依法继续进行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评估、拍卖、扣划等程序,从而加快执行案件的变现流程。

  嘉善某家居公司因拖欠工人工资被诉至法院,至今尚拖欠30余万元,一直无力支付。执行中,该家居公司获得一笔厂房腾退赔偿款,原本刚好可以支付工人工资,谁知案外人某家居饰品公司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认为赔偿款应归其所有。于是,执行案件只能暂缓,等待案涉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裁判结果。

  “关于厂房腾退赔偿款的归属,我们公司与家居饰品公司有明确约定,确实是应该赔偿给我们公司的,对于案件的裁判结果我们不担心,但是案件审理需要时间,工人工资拖不起。”该家居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被执行人或案外人提出异议后,法院应当暂缓或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的,需要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11月27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司法领域责任保险战略合作协议》,进一步满足当事人多元化司法需求,完善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机制,提高案件执行效率。至此,“继续执行责任保险”应运而生。

  该家居公司按照保险标的额的3%左右支付保险费,后保险公司向法院出具《继续执行责任保险保函》,由当事人申请继续对案外人已经提出异议的赔偿款恢复执行。但是,如果因申请继续执行的当事人错误申请造成相关当事人损失的,申请继续执行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未履行赔偿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嘉善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继续执行责任保险”的签署,能够有效解决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难的问题,更好保护当事人胜诉权益。特别是个别被执行人存在滥用执行异议权现象,企图拖延执行程序,甚至逃避法律责任。“继续执行责任保险”的介入,可以有效破解这样的困境,最大限度降低申请执行人实现胜诉权益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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